中国成人高考在线 MBA 登陆注册设置退出网站地图
中国成人高考在线
http:// www.chengkao.com.cn
成人高考 MBA
司法考试

法律硕士
工程硕士
成人高考首页成考培训计划 ¦ 成考学员社区 ¦ 成考备考资料成考考试信息成考相关资讯成考精品图书报名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国成人高考在线
>> 中国成人高考在线 > ... > 刑事法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类文章总数: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成人高考在线 2008-02-11 11:39 http:// www.chengkao.com.cn 大字体 小字体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7]4号
发布日期:2007-2-27
执行日期:2007-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 作 者:
    文章来源:


Page: 1 of 1

打印文章 查看/参与评论( 0 )  推荐给朋友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
管理员可能设置了一定权限的用户才能发表评论, 如您还未登录, 请先登录.
『信息速递』  
网络实名:中国成人高考在线

联系方式:
电话:010-51669600
 (热线电话,自动转接)
传真:010-62147241
信箱:info@FuDaoBan.com.cn

  报名联系方式

『文章搜索』  
关键字:
包含:

『用户登陆』  
用户名:
密码:

『推荐网站』  
中国名师辅导网
国家司法考试在线
中国法律硕士在线
中国工程硕士在线
MBA OnLine MBA
成考 成人高考 专升本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网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2008年司法考试

2008司法考试资料
司法考试培训 08司法考试
2008司法考试时间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
08年司法考试真题
司法考试试题 司法考试教材
司法考试报名
司法考试网 全国司法考试

< 中国成人高考在线 | 中国名师辅导网 >

E-Mail:info@fudaoban.com.cn
通信地址:北京大学871-093信箱 邮编:100871
电话:010-51669600 (热线电话,自动转接) 62123123
Copyright © 1999-2006 ChengKao.com.cn FuDaoB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